(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开发区、高新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职责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化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并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五)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贯彻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督促工矿商贸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全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对企业聘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备案管理;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十二)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各区、县(开发区、高新区)、市直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项目立项及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依法查处其他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