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议)委员会的通知

2016-04-21 14:37:11   浏览量:

铜安监发〔2016〕34号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议)委员会的通知各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
铜安监发〔2016〕34号
 
 
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公证、公平,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罗贤善  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沈启胜  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红卫  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杨昌武   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简昌辉   市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刘  玲   市安全监管局法规科科长
          刘元菊   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室主任
              冉  友   市安全监管局信息中心负责人          
案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承担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简昌辉同志兼任。
    二、案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对执法支队调查终结拟对企业处罚3万元以上(含3万元)、对企业个人处罚1万元(含1万元)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决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决定。
(二)拟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三)审核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四)决定被处罚单位提出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申请事项。
(五)对已立案需撤销的案件决定是否撤销。
三、案审委员会审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
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决策原则。
 (一)案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议应在案件承办部门执法支队的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后的七日内进行,与审议案件业务有关的成员必须参加,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由案审委员会主任确定;
(二)案审委员会会议由案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对案件的审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
(三)案审委员会审议案件。一是涉及各监管科室移交的一般生产经营类违法案件须案审委员会1/2以上的成员出席,且出席成员1/2以上同意决定有效;二是事故处罚、信访及其他巨额处罚等案件须案审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且出席成员2/3以上同意决定有效。
 (四)案审委员会审议结束后,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据案审委员会的决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审定签发。
(五)案审委员会审议后的案件确需变动结论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向分管领导提出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定。
(六)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结合实际,按行政执法职能建立相应案件审核(议)委员会。
 
 
                        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