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铜仁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2016-07-20 10:25:57   浏览量:

 

铜仁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铜仁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铜委办发〔2015〕3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制定巡查制度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安全责任落实,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巡查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巡查对象主要是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重点企业。

    第三条(巡查工作原则)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掌握真情实况,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不同于工作调研。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条(结果运用) 巡查工作结束后,将巡查结果向市安委会汇报,纳入对各区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单位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巡查组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3-5个巡查组,每组4-5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市安委会审批。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县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第六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情况;

(三)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四)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五)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六)市委、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巡查工作方式。 

(一)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单位的实际,采取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三)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四)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巡查工作程序。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单位,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二)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每个区县的巡查时间不少于2天。各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市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四)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五)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

  第九条 (巡查组工作保障)  各巡查组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在市安全监管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巡查工作纪律)各巡查组要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对被巡查单位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处理而没有处理,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巡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八项规定,自觉树立廉洁形象。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