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松桃县孟溪镇黔东锰矿(一采区)
2017-05-03 17:13:22 浏览量:
被处罚单位:松桃县孟溪镇黔东锰矿(一采区)
地 址: 松桃县孟溪镇 邮政编码: 55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聂大富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2016年8月19日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铜)安监管现决〔2016〕非煤50号))的监管指令。证据: 1.2016年8月19日我局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铜)安监管现决〔2016〕非煤50号);2.2017年3月15日我局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铜)安监管非煤现决〔2017〕-13号);3.矿山法定代表人聂XX、矿长朱XX、安全副矿长唐XX、安全管理员孙XX、班组长王XX、其他人员舒XX询问笔录共6份;4.矿山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5.关于贵州松桃黔东锰矿一采区人事任命的通知;6.复工复产验收意见书;7.矿山其他资料及图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生产另案调查)。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农行贵州省铜仁市锦江支行),账号23786001040006619(执收单位编码:906213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铜仁市 人民政府或者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思南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