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13时许,玉屏县亚鱼乡长坳姚家路口(天鲇线137Km+550m)处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监发[2006]2号),铜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4·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组织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肇事车辆及所有人情况
贵DKC998号车车辆所有人蔡明柱,出厂日期2016年2月25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3月8日,型号YQZ6421AMJE5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白色,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3月31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2月28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5人。经查,事故发生时实载4人,为非营运。
赣CJ9737号车车辆所有人为江西省万载县有为汽运有限公司,负责人米荗林,登记住所江西省万载县汽车服务广场。车辆出厂日期2013年7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8月6日,型号CA3310P66K24L7T4E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身颜色红色,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8月31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8月5日,投保金额100万元商业险。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3人,核载15.4吨。
经查,赣CJ9737号车实际所有人为周兵(男,湖南省隆回县)。2014年10月20日周兵花31万元在江西省高安市二手车市场陈梅生(男)处购得赣CJ9737号车,2014年12月12日转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经人介绍周兵将赣CJ9737号车挂靠江西省万载县有为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荗林),登记住所江西省万载县汽车服务广场,车辆挂靠合同时间2014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3日,挂靠费每年1200.00元,挂靠约定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周兵。2015年春节前经人介绍周兵驾驶赣CJ9737号车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下溪电解锰厂拉锰渣,电解锰厂停产后到大龙火车站货场拉煤到铜仁海螺水泥厂。事故当天(2016年4月6日)11时左右周兵驾驶赣CJ9737号车在大龙火车站货场(贵州大龙吉安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李征)装煤过磅后(实载燃煤52吨),就往铜仁海螺水泥厂运送,约12时40分经过铜仁公路管理局S201线玉屏田坪超限检测站检测,检测站执法人员根据《贵州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100元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赔(补)偿收费后放行。13时左右行驶至玉屏县亚鱼乡长坳姚家路口(省道201天鲇线137Km+550m)处时与贵DKC998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持证情况
贵DKC998号车驾驶人蔡文良(男、贵州省玉屏县大龙镇马面村马面三组),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8月22日,有效期止2024年8月22日,累计记1分。
赣CJ9737号车驾驶人周兵(男、湖南省隆回县人),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5月16日,有效期止2024年5月16日,累计记10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一)事故经过
2016年4月6日12左右,蔡文良驾驶贵DKC998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从碧江区书香名院出发,行驶玉铜线二级公路往大龙方向,车上载有3人,13时许车行至天鲇线137Km+550m(玉屏县亚鱼乡长坳姚家路口)处时,贵DKC998号车车头越过道路中心线撞上在左道相对方向行驶的赣CJ9737号车左侧车头部位,赣CJ9737号车车头左侧轮胎被撞脱,车身侧偏至道路边沟。相撞后贵DKC998号车弹回并翻滚一圈后在道路边沟一在建房屋院坝停下,造成贵DKC998车内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赣CJ9737号车内只有驾驶员1 人,未受伤) 。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
接事故报告后,铜仁市、玉屏县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政府有关负责人带领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车辆技术状况
(一)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平塘县华远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2016】交鉴字第0895号对贵DKC998号车的结论: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其他安全部件全部合格。
2、根据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遵义盛景司法鉴定所【2016】车速鉴字第0016号检测报告证实:贵DKC998号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102km/n。
3、根据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平塘县华远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2016】交鉴字第0895号对赣CJ9737号车的结论:该车制动系不合格,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其他安全部件均合格。
4、根据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遵义盛景司法鉴定所【2016】车速鉴字第0015号检测报告证实:赣CJ9737号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43km/n。
- 道路环境:事故现场位于玉屏县亚鱼乡亚鱼村长坳姚家组路口(省道201天鲇线137Km+550m)处,直道,沥青路面完好且干燥,道路坡度1%,呈东西走向,东往铜仁方向,东往田坪方向,南侧为流水水沟及堡坎,北侧为在建房屋、荒地及护栏。道路两侧无交通标志,标牌,无影响道路通行能力的防碍物,视距200米以上。
- 驾驶人及乘客酒精检测、鉴定情况
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南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372、373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证实:驾驶人蔡文良及乘客蔡明柱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驾驶人周兵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未检出乙醇成份。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蔡文良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所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驾驶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安全文明驾车。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货物严重超载。
五、事故性质
玉屏县“4·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蔡文良,男,52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鉴于蔡文良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二)玉屏田坪超限检测站未严格执行《贵州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赔(补)偿收费。建议责成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对玉屏公路管理段按《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七、防范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印江会议精神,汲取事故教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消除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政府负责、交通协调、部门协作的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协作机制,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
铜仁市人民政府
玉屏县“4·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